2007年11月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平安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二房东”私自转租合同有效吗
孙赟峰

  张先生问:
  2005年10月,李某在城区租下两间店面进行服装销售,并和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。2006年7月,李某未经房东同意,私下以高价将此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我,且与我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。房主知道此事后,即与李某解除了租房合同,致使李某和我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无法履行。随后我找到李某,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。李某认为自己和房主的租房合同尚未到期,自己有权转租,现在又是因为房主的原因才致使转租合同无法履行,故我应向房主协商,由房主承担违约责任。请问该违约责任由谁承担?

  本报释疑:根据《合同法》第224条规定,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,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”,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”。因此,房主解除与承租人李某的租房合同,符合法律规定,房主不应承担违约责任。而李某私自转租房屋的行为,没有经过房主同意,应当是无效的。因此,你和李某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也是无效的,但李某在合同签订中存在过错,致使合同无效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